各地級以上市文化(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05]18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為有效保護和傳承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省文化廳于2007年9月印發(fā)了《關于推薦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通知》(粵文社[2007]87號)。經各地市申報,、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社會公示和復核,,最后確定民間音樂等十大類的235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現予以公布。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掌握并承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精湛技藝,,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的寶庫,,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各地市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意見》的要求,,認真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工作方針,鼓勵和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切實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